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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新法带来的困惑,专家为各企业释疑

本主题由 HR369 于 2008-10-14 15:56 置顶

面对新法带来的困惑,专家为各企业释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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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 U" O1 L0 G  t7 {* X《劳动合同法》将在200811日实施,新法出台在社会上引起了不小的波澜,也给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方式、用工成本和招聘模式带来全方位的影响。律师答各企业提问:% s0 e  u# W# E& o9 ^
1. 已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是否有经济补偿金?
/ F- v- N4 L- O% t2 b+ S4 _, p& w我有一位同学在深圳某间公司是货仓主管,他解雇手下一位员工,试用未合格,解雇过后这位员工请了社会上流氓敲诈这位主管,这件事上报了公司而报了案,但是这帮流氓找过他一次。其余都是打电话和发信息恐吓,因为他们还没有行动,所以公司与公安部而没有什么具体解决问题。后面这位主管申请离职要求补偿,公司没批。只给了三个月有薪假回家休息,假期还没到,请问有什么好办法吗?
" L9 T& v1 m3 [5 Q" j律师解答:在劳动合同内,劳动者自已提出申请离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流氓敲诈、打电话和发信息恐吓等属于公安机关处理的问题,你朋友假期结束后可继续留下公司工作,也可以选择离开,但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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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 P- Q7 @/ a( q2. 应该怎样去执行劳动合同法第20条?
4 ?- C& m6 f' j' |5 B7 T  r在“条文”中有关于试用期工资的打八折,是不是试用期完了就必须要给员工涨工资,例如现在有一个员工职位是文员,只约定了试用期工资1300/月,正式工资待使用期完了再定。现在要是试用期完了,是不是就必须以1300元为基数发放100%的工资?& @& _9 Q1 U1 W7 D
律师解答:《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般情况下,试用期满的工资肯定比试用期的工资要高,而且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可能只约定试用期工资而不约定试用期满的工资。因此,试用期的工资只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就行了,至于具体的数额以及试用期满的工资由双方协商确定。7 ~8 o1 n* }3 L/ V# Q7 I) V& d. B

$ v) j/ L! |2 Q( v" O3. 关于合同到期经济补偿金问题: w0 Y& ^% h# g- J$ G, n3 k; b
合同到期,如果劳动者愿意续签,而企业不愿意续签,是不是企业也不用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 j) i' i' }; k4 t# n8 G6 x律师解答: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统一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须按股一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2 U) S' \4 {7 N: Z
6 p( p' e7 C2 [5 p3 h5 R4. 年终奖制度还能继续实行吗?' R' L* W% w2 |' M
我公司从今年开始,将我们员工的每月总业绩提成的20%作为年终奖,而且是要通过考核制度达标才能发回全年总业绩的20%,换句话说只有通过考核制度达标才能拿回应得的报酬,而年终奖就变相剥削掉了。请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刚才提到我公司该制度还能继续实行吗?- a+ G: Y: L" a, I' ^% J
律师解答:若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制定规章制度,对提成或年终奖的计付方式进行规定,则属于合法。
; v5 ^$ k/ k: r: j
2 m6 W, b* Z! p9 S# g) \1 x5. 辞职后可否要求公司给我经济补偿?/ Q. l+ v, u4 w5 j
前几年,公司要求我们每个人都要签保密合同,意思是说我们辞职之后,不可以在同类的企业做事,否则公司就要追究我们的违约责任.但是,在合同之中,并没有说明,我们如果辞职后,可得到经济补偿。请问,这种情况下,我辞职可否要求公司给我经济补偿.
3 k) I. j2 i* [4 [4 I: m' e律师解答:《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按当时双方的约定履行相关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竞业限制及有关经济补偿的给付问题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约定。
2 K1 p. W# M& q3 d# X" l  G# s6 q- m/ B/ `7 z
6. 劳动者在合同期内提出辞工怎么办?
) t% T7 `5 F. d在合同期内劳动者如果提出辞工,但用人单位又不许的情况下怎么办?; y, A7 {/ x, g$ \. A* v( {; ?
律师解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只要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了用人单位,就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阻挠(依法约定了培训服务期的,劳动者应按照依法约定的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如果劳动者没有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0 Q: ?$ n% H

& S; T7 F+ _8 @' _. w- H7.劳动者辞工应提前30天,但员工即辞即走,厂方可否要求该员工支付违约金?
! s8 L2 h8 W% q, y0 b律师解答:
按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辞职应提前30天写申请。如果劳动者没有提前30天申请,按现有的法律规定,你也可以根据他相差的天数扣他的工资来作为违约补偿。那么,在新法实施以后不能够再约定违约金,可以通过用约定赔偿损失的办法来赔偿损失,因为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在法律上是两个概念也是两种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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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 u4 q% o4 u9 C, ]8.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签订一次试用期,如果劳动者在合同期满或者不满前自行辞工,辞工后若干时间后自行应聘自同一单位,这样的情况我们该怎么办?
9 {) S" g9 I3 M; f4 c律师解答:
如果是这个条文就纯粹是从字眼这个角度来考虑的话,这个员工在这里干,干了以后离职,离职以后再求职到这家单位那么还能不能约定试用期的问题。如果说按劳动法的字眼来理解的话是不能够再有试用期,因为人是原来的人,单位是原来的单位,同一劳动者和同一用人单位不能够约定第二次试用期。但是这个规定我个人认为:我初次求职到你这个单位,在劳动关系延续期间,我不能再续约定试用期。我们说这样的理解可能比较符合法律的精神。如果我现在在你这里求职,但过了若干年后,我再来应聘,应聘的是其它岗位,难道也不能约定试用期吗?所以说从道理上讲应该是可以的。所以我觉得法律的这个规定是针对一直在这个企业求职,能不能不约定第二次试用期的问题。它不涉及到尖端的问题,应该是这样的理解。

& n; C+ S6 x* f& @8 z  G8 l# R
0 Y+ K  T9 R3 V! L& O9.中山市没有购买生育保险的渠道,生育费用是否需要公司报销?如果报销,按什么标准报销?- |" V% z3 K9 n. z$ s
律师解答:
在这样一种情况下,我估计在保险这一块地方法院可能会有相关的规定出台或者司法解释出台。用你如果不买社会保险,劳动者提出辞职的话,而实际上在东莞地区我都没办法买社保,这个过错不是在企业,这个责任也不应该由企业来承担。当然如果说没有买社保,员工生育这个费用怎么办?我个人认为是这样的:员工生育她只要是属于计划生育内的生育,那么这个相关的费用就由公司来承担,这实际上也是对女职工权益的一种保障。广东省女职工保护条例里就有明确的规定,计划生育内的员工她的工资待遇是照发的;如果是计划外生的话,她本身是属于违法的现象,计划外生育就不享有计划内生育的待遇,生育期间的工资可以不用发放。有的企业说:如果这个员工是计划外的生育,我可不可以解雇她呢?现在国家劳动部有一个复函,不提倡企业这样做,它的意思还是不主张解除劳动关系,但你可以按照不在计划内生育的待遇来给予她。
! x7 ~& n( O/ d& j5 M- t/ n; s/ z
3 j' ?9 w+ L( x* X$ g; O
10.我们是2006年签订的劳动合同三年有效,如果到了明年我们辞职的话,请问我们要不要支付违约金?是按旧合同执行还是按照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执行呢?$ W( h8 U' m! b+ Q3 O
律师解答:
这涉及到一个新法实施的问题,如果在2008年1月1日之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只要是合法有效的话,那么在2008年1月1日以后继续是有效的;就好比是这个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在旧法里面它是一个合同的必备条款,那么我们是按照旧法来确定的合同,到了新法实施以后这个合同仍然有效,所以仍然可以按照旧合同来进行执行。如果你在1月1日以后新签订的合同,再约定违约金就没有法律效力。

2 c1 k5 m/ S" p( Y; A% u3 c: B# G# _% |
7 ~, ~  Y4 q  t. S11.如果单位规定必须要有三个月的试用期,又要签订一年期的合同,如何操作?
: ?9 U2 D4 L  j/ z律师解答:
没有必须要有三个月的试用期,如果规定必须要有三个月的试用期,那你就必须要签三年以上的合同。如果在试用期期间表现好的话我就跟你签三年期的合同,你试用期不好、不合格我就可以辞退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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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w8 `) y$ s* t/ r& c1 C) w12.某单位每星期六天工作制,每天工作7.5小时,每周工作超过5小时(法定为40小时),那么超过的5小时是按15%计算还是按200%计算加班工资呢?
5 {$ x9 V3 T0 p3 T# C; k& `; `律师解答:每周工作超过5小时但是你要注意:你是把它合在一起算超过45个小时是不是?但实际上你每周是工作6天,有的说我星期一到星期五我只工作7.5个小时没有达到8个小时,我把它合起来算超过45小时,5小时怎么算?不是这样算得。星期一到星期五,虽然你只工作了7.5个小时你要正常支付工资,那么星期六工作的7.5个小时要按200%计算。我看报纸时看到了这样的一个企业他把制度改的很绝:他们的工作分为淡季和旺季,他估计在淡季的时候可能一天只需要工作3个小时,那么就会有5个小时没有工作,他就把这5个小时累积到旺季的时候,你要先把这5个小时把它填满,填满以后才给你算加班,这种行为是违法的。星期一到星期五工作6个小时是你让我只工作6个小时不是我要工作6个小时的,我也愿意工作8个小时啊。那么星期六还要求我工作6个小时,那么这6个小时应该算2倍的加班。+ z: n. k. c8 V+ a2 _8 [

  {  x  }# b" P13.员工在错锋假日上班,补休能否挪到春节休假中?
) |% n" D% t! d5 R8 ]( P1 h律师解答:
+ J9 ~) s6 O- ~6 I7 k( W
不可以。春节的假日法定3天,调休的4天,一共是7天。法定假日不可以先安排补休;法定假日一定要按照300%来支付工资;它跟双休不同,双休先安排补休,补休不存在支付加班工资,法定假日不是这样的;再就是有的说年休假:我把年休假给你挪到春节包括在年休假里,不可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他可以享有年休假的权利,所以这个不能把法定假日包括在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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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员工提前一个月跟公司说我下个月要走了。我提前一个月说,但是用人单位一看你要离开,心里不快,你为什么要离开我?因为有的员工是骨干,可能一离开会带走一些东西,心里很愤怒,说:你不用等下个月再辞职,我今天就批准你辞职。这种情况可不可以?, P: t! y' ]+ B% @  Z6 K% W; p
律师解答:
我个人认为:公司可以让他提前走,不用支付他经济补偿金,但是相差的部分要给他支付工资。比如说:在7月1日的时候跟公司讲我8月1日要走了,但公司说你不用等到那个时候,7月5日就可以批准你辞职。但是在这个时候我还没有做好准备,我说提前一个月我是有安排的,比如找工作呀等等,你为什么要我7月5日走呢?公司此时就侵害了劳动者的权益,所以我个人认为企业这种做法不可以。劳动者是按法律规定来做的,劳动者提前一个月自己有安排,公司提前让劳动者提前几天走,但是劳动者却拿不到一个月全月的工资,像这种情况企业应该补给劳动者25天的工资。但是公司不用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因为是劳动者自己提出原因要走的,公司只是把时间提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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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z& m% C/ B2 q- J6 X+ A! G
15.我经常接受外训,但时常碰到一些问题有两个截然不同的答案。例如:加班费问题:如果约定某位工人正常工资为690元,津贴为300元,那么,加班费应该以690元为基数核算还是690+300元为基数呢?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工作已满十年,公司可以跟这样的工人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吗?这种行为违法吗?可以追讨经济赔偿吗?
/ u4 n1 \  F& [5 F( G律师解答:按同一问题出现不同的答案是很正常的,这就是所谓见仁见智吧。在《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细则出台之间就更不足为奇了。先回答你的问题:①加班费应以300+690为计付基数;②2008年1月1日前,公司可不与已满十年的员工签无固定期限的合同,但在此之后,只要员工提出或公司续聘,则必须签。
. N  d# ^. G8 E9 k4 Z) U) A
$ H) t) Q) Y7 j! v4 m16.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等问题,应向职代会或全体员工提出方案和意见。若没有工会组织的企业,能否以中层干部作为职工代表来决定有关事项?
& b; T: Q9 t/ ^1 Q9 D) }律师解答:如工会是劳动者自愿结成的组织,用人单位不负组建的义务,如没有工会,可与职工代表而非中层干部协商确定。否则,劳动合同法的该规定将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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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签一年和三年的劳动合同,在提出离职的通知期上有什么不同吗?( k; Y7 G" a! }4 t* p$ v) H5 q
律师解答:没有不同 。
, Q5 x8 W3 a7 H& @. u4 M
7 u# M4 J$ |2 `, `9 w# L  o* F18.企业代扣代缴伙食费:企业收取员工伙食费合法吗?伙食费有具体的标准吗?蒋律师解答:伙食费并无法律规定一定要由企业承担。至于标准,当然可不一样,因为各地的消费水平不同 ; S0 `, m$ v0 F

. L2 E" G) w1 G! j" \19.未经企业盖章的工资单有效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立即结清工资,但个别劳动者业务涉及款项等业务,企业可否在工作后一个月内支付?企业该如何应对?: F7 C5 C8 i! S3 k/ w' N/ C
律师解答:不清楚“有效”为何含义。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一次性结清工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至于个别劳动者有款项未收回则首先看双方的约定,如约定回收款项后才有提成,以双方约定。% K8 b1 K3 ^; _3 @

* W3 y2 y1 L: u- d" B20.周日加班时雇员可安排补休,如果离职时补休日没有用完,企业需要支付补偿金吗?如果要支付,是支付2倍的工资还是有其他的标准呢?/ n$ A% b) u- j3 u
蒋律师解答:企业应按双休日的加班费计算标准支付其加班费,无需支付补偿金。; a) _# T, s) }/ {2 [7 @. V* Z

' E% h4 i! m5 O  D% |$ J* s2 X6 }21.如何界定为二次合同?与劳动者签定二次合同的期限多长合适?
% D$ m# i0 {) l7 K3 [7 e律师解答:不连续签订合同的次数从2008年1月1日以后开始计算。关于签多长合适,要因人而异,对可用之人可签长一些,对“刁民”类的可签短一些。
7 j$ w& L# @4 |( E0 [7 d: f9 C! z# h& Z' h2 B% E5 J5 }
22.如果公司在本地为外地办事处员工购买社保(因为公司在外地办事处暂没有营业执照而不能在当地购买),员工以在办事处不可以享受当地医疗保险,社保对其本人没有保障而拒绝购买时该如何处理?! H8 X  `+ i" X+ m+ j0 o# m
律师解答: 购买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员工的法定义务,即使员工不愿买,用人单位也须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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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按劳动法规定,试用期为三个月的必须签订两年以上的劳动关系。员工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接受三个月的试用期,只签订一年的劳动关系。公司接受申请是否违法?如果属于违法行为,企业该如何规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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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试用期的期限规定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因双方的约定而排斥。违法行为没得规避。. G. H' Y* W#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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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中山市没有购买生育保险的渠道,生育费用是否需要公司报销?如果报销,按什么标准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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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 V, V7 u% v3 B7 C( i我加一个问题,如果一个员工的工资构成是基本工资:690元,绩效奖金200,岗位津贴800,电话补贴50.合计:1740元,她生育是在计划内.属合法!请问该企业如何发放该员工的产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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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是个不错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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