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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发现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我们公司对设备进行了升级,旧的设备全部淘汰,新设备上线后,原来的老员工进行了培训,培训后一段时间发现有些员工很快的可以做好,但是有几个就做得不怎么样,这种情况算不算是不能胜任工作?能不能解除合同不付补偿金?
不知道你说的不怎么样是指差到什么程度?
" K/ Q7 r0 i* _你们给的培训时间是否充分?
4 M9 Y, A" w1 ?# d0 G# q- K因个人能力悬殊,对于表现稍差的员工可以先考虑调整工位,或提前通知给其多长时间的适应期,如果调整工位后或者适应期过后表现仍让人不满意,再根据劳动法对其进行解雇,前提是必须有事实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员工不胜任工作岗位,经培训或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或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同时按照工作一年赔一个月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即常说的N+1.3 D4 O+ i5 M+ U" c' m4 S5 f
不需要补偿的情况只有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G6 \+ Z6 V- o; F$ Y, L
但公司要有证据证明员工不胜任,和培训后仍然不胜任,否则劳动局可以判决解除无效,需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楼上说的没错% G+ i4 Z* l6 R0 x4 f5 [, a+ L
嘿嘿
当然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了,只要员工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情形,企业解除就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新法出来以后,经济补偿金就成了家常便饭了.楼主说的情况还是需要赔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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