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是某家制品公司的人力资源部经理,在08年年初遇到了这样一个棘手的问题:公司在07年4月初对全体员工进行一年一度的身体健康情况检查时,查出公司生产一部与销售部门的张迁、李晓患有乙肝(小三阳)。因担心员工间交叉性传染,经人力资源部与公司高层领导商讨后,人力资源部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给予张迁、李晓各为期六个月的病假医疗期,同时每月照常给他们发放基本工资。半年后,医疗期满,经医院复查,张迁、李晓的乙肝仍未痊愈,公司仍担心二者的乙肝会在公司内部传染,便决定与张迁、李晓单方面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相关法规给予张迁、李晓足额的经济补偿金。 但张迁、李晓二人在领完经济补偿金后,却认为公司以担心公司内部员工交叉感染为由与他们解除劳动合同,是一种歧视行为,要求恢复劳动合同关系,否则提交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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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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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对张迁、李晓的处理决定是否合法?理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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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公司恢复了同张迁、李晓的劳动合同关系,二者的经济补偿金是否需要返还?仲裁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是基本工资的80%,还是正常工资?
( B' c8 l }7 _# A) _ 3、如果您是人力资源经理王丽,您将怎么处理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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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Tea 于 2008-7-4 09:08 编辑 ]